退货条款

本公司依据《消费者保护法》的规定办理退货。
乌克兰现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 9 条规定了消费者 用品质良好的非食品产品换取类似的产品如果购买的商品形状、尺寸、款式、颜色、大小不合适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用于其预期用途,如果商品未被使用,并且其外观、消费者属性、封条、标签和卖方随商品开具的发票文件均被保存完好。
如果产品符合第 14 条规定的所有要求,卖方无权拒绝更换(退回)未列入清单的产品。 9 条(提示、标签、封条保存完好、有结算文件等)。

如需退货,请通过电话联系我们。 063 213 38 08 或通过电子邮件 [email protected].


排除


乌克兰内阁批准了不予退换的合格商品清单(乌克兰商品委员会 1994 年 3 月 19 日第 172 号决议)。
当前的完整列表可以在以下链接中找到: https://zakon.rada.gov.ua/laws/show/172-94-п#Text

摘录自 公开发售协议:
3.8.买方有义务在下订单之前仔细阅读网站上有关商品的信息、价格、交货条款和其他与购买商品有关的条件。买方应对错误的订单处理负责。
3.9.买方在收到货物前有义务检查包装状况及货物本身是否有缺陷,并检查其是否齐全。买方被告知乌克兰共和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。验收货物后,即认为货物完全符合订单要求,质量合格,无缺陷,完全满足买方的要求。设计或布局元素与网站描述的差异并不表示质量不足。
3.10.如果订购商品的价格与实际情况不符。管理员有义务通知买方确认或取消订单。如果无法联系买家,订单将自动取消。如果订单已付款,管理员将按照乌克兰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已付款项退还给买方。
3.11.根据乌克兰《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》的法律和1994年3月19日乌克兰内阁第172号决议《关于实施乌克兰法律某些规定》的规定,列入非食品类商品清单且质量合格的商品不予退换货。
3.12.如果货物存在缺陷,无法保证其功能质量和实现其目的,买方有权退回质量不合格的货物。如果买方退回质量不良的产品,卖方应按照产品付款收据上注明的金额退还产品付款。由于买方过错而导致质量缺陷的货物不予退货。

3.13.退还货款的索赔要求按照立陶宛共和国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”规定的程序提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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